汽車危險貨物運輸時必須滿足哪些標準
1、企業組織條件
有完善的企業章程;
有健全的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車輛設備保養維修和安全質量教育等規章制度;
有健全的生產經營機構。
2、設施條件
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有與經營規模相適用的、堅實平整的停車場地,且其面積不少于實有車輛投影面積的2倍
;
有一定數量的封閉型車庫;
租用他人場地作為經營辦公場所、停車場的,要簽訂一年以上的有效租用合同。
3、資金條件
除固定資金外,須有不少于車輛價值5%的流動資金;
除車輛本身外,須有不低于3萬元人民幣或資產作為事故賠償金;
有開戶銀行的資信證明或主管單位的資金保證書。
4、車輛條件
擁有10輛或以上達到一級車況的專用運輸車輛(自貨自運企業及其它軍工、民用通用航空等特殊部門除外);
持有有效的車輛行駛證件;
與具備危運車輛維修保養技術條件的一類維修企業簽訂有維修保養合同;
車廂底板平坦完好,欄板牢固,鐵制車廂裝運易燃易爆貨物時采取襯墊防護措施;
排氣管裝有有效的隔熱和熄滅火星裝置,電路系統有電源總切斷裝置和電火花隔離裝置;
車輛右后方懸掛有矩形標志牌,駕駛室頂部裝置有三角形標志頂燈;
配有相應各種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散失等工具;
罐(槽)具有足夠的強度,配備有泄壓閥、防波板、遮陽物、壓力計、液位計、導靜電帶等相應的安全裝置,罐體表面噴涂有明顯標志;
罐(槽)外部附有可靠的防護設施,保證所裝貨物不發生“跑、冒、滴、漏”;
罐(槽)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檢測合格證,并定期請專家對罐(槽)進行檢測、維護和保養。
5、裝卸機具及倉儲設施條件
各種裝卸機械、工具具有足夠安全系數;
裝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機械和工具,有消除產生火花的設施;
存放危險貨物的倉庫或場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有關規定,并經所在地
公安部門批準;
危險貨物的庫、場或裝卸現場,配備有必要的消防設施;
庫場通風良好,清潔干燥,周圍劃定禁區,并設置明顯的警告標志;
庫場配備有專職人員看管。
6、安全操作條件
裝卸爆炸品、易燃物品的車輛、機械及裝過易燃物品而未經消除危險處理的空罐(槽),
檢修時不得動用明火,不得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擊;
進行危險貨物裝卸操作時,必須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必須采取相應的人身膚體保護措施;
對被劇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惡臭物品污染的防護用品應分別清洗、消毒;
定期對裝運放射性同位素的專用運輸車輛、設備、搬運工具、防護用品進行放射性污染程度的檢查,檔污染量超過規定的允許水平時,不能繼續使用;
性質相抵觸的危險貨物不得混裝;
7、人員條件
車輛駕駛人員須持有《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危運)資格證》;
裝卸、押運、維修及管理人員持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
從業人員了解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必備的有關證件及危險貨物運輸相關的法律法規;
業務人員中至少有一名具有初級職稱的化工專業人員。
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必須簽有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